老郭是东陵区(浑南新区)一社区工作人员,在工作时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然而,老郭没有享受到工伤待遇。6月3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从东陵区(浑南新区)人民法院获悉,社区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其与老郭并非是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事发 上班时突发病死亡不算工伤
两年前,东陵区(浑南新区)一社区雇老郭任报账员。今年1月2日11时许,老郭在浑南新区产业园区为社区办理年度社区财务收支预算时,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老郭是社区的报账员,而且还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发病死亡的,这种情况应该算工伤,赔偿应该按工伤标准计算。”事后,老郭家人找到社区要求社区承担赔偿责任,社区则称老郭的情况特殊不能按工伤标准赔偿。
双方多次协调未果,老郭的家人将社区起诉到了东陵区(浑南新区)人民法院,要求社区赔偿各项损失114万元。近日,东陵区(浑南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老郭和社区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区依据公平原则给予28万余元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