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主任记者 吕业辉)买房一年却无法入住,起诉8个月法院仍没有宣判。
在此期间,已经出国的买房者一年内两次回国讨要房款,可没有任何收效。
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为何会如此拖延?
购房者两次回国讨房
2011年5月,刘玉洋耗资44万余元在营口开发区唯美星海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显示,开发商需要在2011年7月31日向购房者交房。
合同同时约定,一旦没有按时交房,在逾期不超过30天的情况下,出卖人要支付期间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而合同则继续履行;逾期交房超过30天的,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需要在30天内返还所有已付款,并支付5%的违约金。
刘玉洋说,在交房日期已经延迟3个月后,刘玉洋要求退房。“开发商最开始也同意退款,可是总是一拖再拖。”刘玉洋说,那个时候去乍得工作已经迫在眉睫,只好出国。刘玉洋在一年内两次回国向开发商讨要房款,可没有任何收效。
“开发商说房子卖出去才能给退费,卖不出去就不能退。”刘玉洋说。
本报记者两天致电唯美星海开发商孙雅君,但无法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