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5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位于大东区的巨能热力供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台燃煤热水锅炉配套的环保设施未验收,但锅炉正在使用,属于违法行为。然而,市执法队决定对企业不予处罚。存在违法行为却未被处罚,这是为什么?3月15日,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了2020年部分差异化执法典型案例,并对此进行了说明。

  据介绍,经市执法队核查,巨能热力供暖有限公司在当年5月已获区生态环境局批准,但因供暖项目无法在夏、秋季运维,导致批准后无法进行验收监测,企业于11月初启动供热服务后,第一时间对批准项目组织了验收,在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期间,该企业验收监测已经完毕并挂网公示。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告诉我们,针对该企业的案例,从企业违法情节来看,企业虽然没有在生产的第一时间获得验收手续,但也没有进行生产和污染物排放,同时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测设施均完成了建设,保证正常使用,情节显著轻微;从企业整改的积极性来看,该企业在供暖第一个月就完成了验收工作的主要部分,仅限于公示期未结束,因此未能进行验收备案,且涉案企业为民生项目,担负供热保障的社会责任,无法停产办理手续系客观原因所致,因此基本可以认定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综合这些因素,市执法队依据相关法规及《沈阳市生态环境部门免于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规定,决定对企业不予处罚,下达免于处罚决定书。

  来源:沈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