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关于加强海洋渔业船舶管控严厉打击涉渔违法行为的通告》近日发布。该通告由大连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大连海警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联合等7部门联合发布,对维护海上正常渔业作业秩序,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联合严厉打击涉渔违法行为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一、严厉打击非法赴他国管辖海域作业渔船。对非法进入他国管辖海域,特别是敏感海域作业渔船,立即召回,依法从重处罚,依法吊销船长职务证书、吊销渔船捕捞许可证。涉嫌偷越国(边)境的,移送公安机关、海警部门依法追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和其他组织者的法律责任。

  二、严厉查处涉渔“三无”船舶。对查获的涉渔“三无”船舶(含套牌渔船),依法没收、拆解,对船舶所有人处以船价2倍罚款,依法吊销船长职务证书。对在我市港口停靠的外市籍渔船,经核查不在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按照涉渔“三无”船舶处置。

  三、严厉查处涉渔“三无”船舶修造企业的违法行为。对未通过渔业船舶建造企业技术条件评估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严厉整治涉渔“三无”船舶关联渔(商)港。对为涉渔“三无”船舶提供停靠、补给、卸载等服务的渔(商)港,由属地人民政府依法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依法追究港口所有者(经营者)责任。

  五、严厉查处渔船违法生产作业行为。对违反伏季休渔管理规定的渔船,依法从重处罚,依法吊销船长职务证书、吊销渔船捕捞许可证。对使用禁用渔具、擅自改变作业方式的渔船,依法没收渔具、吊销渔船捕捞许可证。对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渔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依法移送公安、海警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六、严厉打击无证从业行为。对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的渔船,一律禁止离港,发现离港立即召回,依法扣港调查,一经查实,依法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对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无证驾驶渔船等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七、严厉查处非法作业远洋渔船。对进入未经批准海域作业或故意关闭、屏蔽船位监测系统等违法行为的远洋渔船,依法提请农业农村部吊销船长职务证书并将涉事船长列入“黑名单”;对涉事渔业企业,依法提请农业农村部暂停或取消其远洋渔业企业资格。

  八、严厉查处渔船标识和北斗等通导设备违规行为。对未按规定安装或损毁渔船标识(包括身份标签),篡改AIS识别码,以及“船码不符、一船多码、一码多船”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责令整改到位。对于擅自拆卸、关闭、屏蔽北斗等通导设备,或者其他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每离线3小时视为人为关闭安全救助信息系统一次,每次罚款2万元,并依法吊销船长职务证书。出现故障的,必须在3小时内上报渔船船籍所在地渔业综合执法机构,说明原因,否则按人为关闭处理。

  九、渔船检验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力度,对不符合适航条件的老旧渔业船舶一律不予检验签证。

  十、严厉查处渔获物非法交易行为。销售、收购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渔获物货值和违法所得等额罚款。依法严厉查处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水产品的经营者。

  十一、严厉打击走私、涉渔黑恶行为。对参与走私、在开展涉渔“三无”船舶清理整治工作和查处非法越界捕捞、划海为界、渔港码头强买强卖等案件中发现的涉黑涉恶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

  十二、严厉查处执法违法行为。对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参与渔业生产经营活动、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与涉渔违法人员勾结串通,特别是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坚决予以清除、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严厉整治属地责任落实不力问题。对辖区内渔船管控不力甚至失控,涉外渔业事件、非法捕捞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多发频发,主管部门失职渎职、执法队伍管理混乱的重点管控地区,在涉渔项目资金支持上予以扣减直至取消,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严厉打击渔业“黑中介”。对非法经营渔业船员职业中介机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厉打击。

  大连市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涉渔违法犯罪行为。对所提供的违法犯罪线索在案件侦办中发挥作用的,公安机关将予以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北国·辽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