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拟为政商交往划定10条红线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看好啥事能做啥事不能做

  党政部门和公职人员利用权力影响和职务之便,作出无法落实等政治承诺,“新官不理旧账”以及以索要钱物为目的,进行骚扰式检查等10类行为,或将被禁止。

  目前,《沈阳市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布,其中拟从反向行为约束等方面,明确了政商沟通交往行为。

  另外,政商正常交往范围内,拟可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公务用餐,对企业赠送的高档礼品确因无法拒绝而接受的,必须登记上交或按价付款。

  可按公务接待标准 安排用餐

  《征求意见稿》中拟从正向行为激励,反向行为约束以及打造政商互动感知系统等方面,消除政商交往模糊地带,明确政商沟通交往行为。

  其中提倡党政部门和公职人员积极同企业和企业家正常接触交往,做好企业和企业家的服务员、信息员、联络员、协调员,通过运用本领域、本岗位惠企政策,规避、破解政策中的相互矛盾和冲突,为企业投资兴业创造便利条件。

  党政部门和公职人员还要积极主动与企业到国内其他地区招商引资,但期间公职人员应与企业人员一同出行、就餐、住宿,按公务出差标准单独核算。根据实际需要,在正常交往范围内,可适当购买赠送能够展示沈阳特色形象的礼节性礼品;对企业赠送的高档礼品原则上不予接受,确因无法拒绝而接受的,必须登记上交或按价付款。

  邀请企业界人士就事关沈阳经济、企业发展等重要工作进行调研和商议,如遇就餐时间,可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公务用餐;公职人员要定期为企业主动提供有效的政策宣传解读和培训指导时,确因工作需要,可在企业食堂用工作餐,并交纳餐费,企业若无食堂,可由企业依照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公务用餐。

  对在营商环境建设中取得阶段性突出贡献单位或个人,沈阳市或将采取即时奖励的办法,着重进行奖励,推动营商环境建设全面发展。

  10条红线:新官不理旧账同查不同罚均在列

  在反向约束方面,《征求意见稿》中拟明确10类被禁止的行为。例如,“新官不理旧账”“同查不同罚”等问题均列入其中。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细化规定,禁止强制企业参加无法定依据的考核评比;不得安排亲属到企业挂名领薪;不能强迫企业接受有偿新闻和征订报刊;禁止强制企业提供赞助和捐献。

  打造2.0版平台企业投诉举报系统升级

  《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出,从企业需求侧出发,通过建立政商互动新模式,拉近政商距离,了解企业之需、解决企业之困。

  沈阳将推广“营商下午茶”“局长走流程,处长坐窗口”等活动,真正植入企业办事情景,为企业营造一个平等轻松温馨的沟通环境,并公开机关单位及干部的电子服务名片,为企业提供透明公开的政务服务环境。

  而政府在制定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力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前,应充分向企业家征求意见,并进行决策事项的公开答辩。

  在企业诉求的解决上,沈阳计划升级企业投诉举报系统,打造企业诉求解决2.0版平台,将“8890”和“12345”投诉系统与沈阳市工商联组织中设立的举报投诉系统进行有机整合。在此基础上,在“@沈阳营商”和“企业评、群众议”上扩大评议范围,在各地区、各部门、各处室、各岗位推行服务对象评价机制,整合行政资源要素,倒逼政府内部工作流程优化。

  政商交往啥事能做?

  1.积极同企业和企业家正常接触交往,主动作为

  2.节假日期间,积极拜访,倾听和吸纳企业对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3.可与企业到国内其他地区招商,但期间公职人员出行、就餐、住宿单独核算

  4.可适当购买赠送能够展示沈阳特色形象的礼节性礼品

  5.可邀请企业界人士参与重要调研,按照公务接待标准安排公务用餐

  6.因工作需要,可在企业食堂用工作餐,但需按照标准交纳餐费

  政商交往啥事不能做?

  1.禁止对企业作出无法落实或者超出本级职权职能范围的政策承诺

  2.禁止“新官不理旧账”问题,对合理要求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3.禁止在传统节日、法定假期等前,以索要钱物为目的,进行骚扰式检查,出现“同查不同罚”的合法性伤害

  4.禁止强制企业参与投标或者限制企业参与公平竞标,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给企业造成损失

  5.禁止干预和插手企业具体经营管理活动,或将自身工作失误的后果转嫁给企业

  6.禁止对企业投诉、举报的问题,不处理或不及时处理,泄露投诉人、举报人信息,出现打击报复行为

  7.禁止强制企业参加无法定依据的考核、评比等活动,不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8.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对同一收费项目在法定期限内重复收费,以及各类摊派,不履行有关优惠政策或税费减免

  9.禁止出现收受企业红包、礼金、礼品、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财物,以本人及亲属名义向企业借款、借车或违规向企业放贷,安排亲属到企业挂名领薪,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提供赞助或者捐赠等行为

  10.禁止强制企业参加无法定依据的指定培训、指定服务、购买指定产品等,以及接受有偿新闻、征订报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