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沈阳6月4日电 (王景巍)5月31日至6月4日,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明、朱某华等3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污染环境、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妨害作证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其中,11人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4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情对外发布。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以其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朱某华、张某、李某宝、杨某广、杨某、孙某涵、徐某涛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张某发、李某国、隋某朋为组织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成员联系紧密,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被告人王某明利用其经营的担保公司及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高利放贷,并非法经营炼油厂,获取巨额利益,用以支持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伙同被告人朱某华纠集的张某伟等恶势力团伙,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大肆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非法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和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指控各被告人涉嫌犯相对应的罪名,请求法院依法惩处。

  控辩双方针对起诉书指控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发表控辩意见。合议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

  据了解,为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法院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13名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确保了被告人辩护律师全覆盖。

  鉴于案情复杂,法庭宣布将择期另行宣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