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辽宁新闻1月31日电 (韩宏)元旦、春节前夕,辽宁对省内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查,对产品的“标志、包装、外观、结构和材质、引火线、药量、药种、燃放性能”等项目和指标进行了检验。记者1月31日从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上述信息。

  本次共抽查了全省14个市的111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和25家烟花爆竹常年零售网点的400批次产品,其产品包括“爆竹、喷花、升空、玩具、组合烟花”等五大类产品。经检验,33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经销的38批次产品和17家零售网点销售的21批次产品不合格,共计50家经销单位销售的59批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5.3%。

  从产品类型看,本次抽查涵盖了个人燃放类的爆竹类、喷花类、升空类、玩具类、组合烟花类等五大类产品。

  从经销单位所在地看,本次抽查涉及14个市的136家经销单位,50家不合格经销单位分布于13个市。

  本次监督抽查共发现50家经销单位销售的59批次产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质量问题是标志、引火线、筒体、结构、药量、燃放性能等项目不合格。

  标志。本次抽查有21批次产品标志项目不合格,主要表现为缺少生产日期、总药量、计数量等信息。产品标志是明示烟花爆竹产品性能和指导使用者正确燃放或存储产品的重要说明。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企业对标生产管理不严;二是个别生产企业有意不填写生产日期,以达到延长产品保质期目的;三是部分企业为节约成本而使用了废止的筒标纸、利用了废止的包装箱。

  引火线。本次抽查有38批次产品引火线项目不合格,主要涉及引燃时间,其中13批次爆竹类产品和6批次组合烟花类产品引燃时间过短,18批次组合烟花类产品和1批次爆竹类产品引燃时间过长。引燃时间过短,易造成燃放者点燃后无法及时撤离而炸伤;引燃时间过长,可能在燃放者走近观看时引燃而被炸伤。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是个别企业管理者对产品质量重视不够;二是未按标准要求设置单独的绿色安全点火引线;三是未严格控制引燃时间限值,对引燃装置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认识不足。

  筒体。本次抽查有16批次产品筒体项目不合格,其中5批次的组合烟花产品筒体高度与底面最小水平尺寸或直径的比值大于筒体稳定标准值,3批次的升空类产品超规格,8批次的组合烟花产品筒体壁厚偏薄。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生产企业对标准理解不透,在生产产品时忽视了标准对组合烟花产品筒高比值规定。二是生产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减少组合烟花产品的筒体厚度。

  结构。本次抽查有10批次组合烟花产品结构项目不合格,安装了隔板。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部分生产企业未按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和包装,修订后的GB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明确规定了组合烟花类产品筒体之间不应安装隔板。

  药量。本次抽查有4批次药量项目不合格,其中3批次爆竹产品超药量,1批次升空产品超药量。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有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迎合需求,生产和销售超药量产品。

  燃放性能。本次抽查有10批次产品燃放性能项目不合格,其中7批次组合烟花产品燃放效果不合格,发生低炸或炸筒;1批次组合烟花产品和1批次升空产品声级值超过标准值;1批次爆竹产品烧成率低。燃放效果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是卷筒厚度不足,纸张强度不够,纸筒受潮或者未晒干;二是使用劣质发射药、发射药储存不当导致发射高度不够;三是产品在产区仓库回潮,影响发射药威力及纸筒强度,造成低炸;四是加工质量不合格造成产品串火,引起低炸或者炸筒。声级值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部分生产企业在生产产品时忽略了对声级值上限的控制。烧成率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个别爆竹类企业生产工艺落后或为了节约成本购买劣质的原材料。(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