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邸雪莹)日前,辽宁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招商引资过程中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做的承诺,做到慎重承诺,有诺必行,严禁以检查名义干扰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实施意见》明确,支持外资参与辽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制造业转型升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和海外人才在辽创业发展;鼓励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机构等服务业领域外资进入,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鼓励外资投向科技中介、创新孵化器和生产力中心等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在辽创业发展,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子女申请办理多次签证或者居留证件的,依法依规提供便利。

  《实施意见》还提出,要以自贸试验区建设为契机,推广“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办事机制,简化流程、明确时限、提高效率,全面优化外商投资及企业生产经营环境。

  《辽宁省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取消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资格

  本报讯(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邸雪莹)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辽宁省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

  《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应符合起步区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2平方公里。集聚区企业通过自建基地生产的原料或与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签订稳定合同收购的原料,占生产加工所用原料的50%以上,带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不少于10万亩或农户数不少于1万户。

  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每两年认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对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年度考评进行排名,排在末位的,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当出现连续两年年度考评综合得分排在末位的;发生重大影响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对不能及时上报示范集聚区发展情况以及经核查填报统计数据不实、弄虚作假的等情况之一的,取消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