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灵活就业人员,断过保险,怎么接续啊?”“居民养老保险现在待遇标准是多少啊?”3月30日是“12333全国统一咨询日”,当日,沈阳市人社局在市社会保险审批大厅组织了现场咨询服务活动,医疗和养老两险制度位居百姓咨询量前列。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就百姓咨询最热的三大问题,请社保专家权威解读。

  问题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是多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若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

  基础养老金:2014年7月以后,新农保和城居保统一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从2014年起,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每超1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5元。

  问题2 对缴费困难群体有哪些优惠政策?

  重度残疾人(伤残一、二级)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选择任意档次参保缴费,地方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低保户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80%;对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48%。

  问题3 灵活就业人员从何时起缴纳医保费?

  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参保缴费的,应按政策规定进行补缴。市内五区及于洪区、浑南区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从2004年1月1日起补缴医疗保险费;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从2009年1月1日起补缴;新民、辽中、法库、康平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须从2010年1月1日起补缴。其中,领取过失业保险金、在全日制学校就学、参军、年龄未满25周岁和户籍后迁入本统筹地区等人员,在此期间不补缴医疗保险费。